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汇编(第二批)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23-12-20 00:00:00

案例一

【案例要点】

不得因形式问题剥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被授权人姓名栏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写而采 取机打签字,但被授权人现场参与投标的,不影响授权书合法性,应认定投标有效。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应用建设项 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后评标委员会以 A 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A 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 供应商遂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评标委员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存在错误。A 供应商已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并通过资格审查。虽被授权人姓名为机打签字,但已经完整体现授权对象,且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现场参与投标,表明其自愿接受授权参与 投标活动。本项目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认定 A 供应商为无效投标,对其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投诉人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为手写签字,被授权人姓名一栏为机打签字。被授权人未采用手写签字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存在瑕疵。

其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有效的核心应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以及公司公章,被授权人姓名一栏虽不是手写签名,但不影响该授权书的合法有效,且被授权人接受委托到达评审现场,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愿意接受授权参与投标,该瑕疵不应认定为未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最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87 号令)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性审查的目的是确定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符合性审 查条款亦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故是否为手写签字,不是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

因此,原评标委员会认定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无效的结论存在错误。

【处理结果】

综上, 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 号令)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案例二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编制应综合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需求。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后该项目由 B 供应商中标并公示中标金额,该金额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A 供应商认为 B 供应商以低于成本价方式竞标,报价不合理。遂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质疑答复未明确中标公司提交的说明资料能否证明其报价低于或高于成本价,产品从研发、建模、选材、加工生产到出厂质控进入终端的成本远高于 B 供应商中标金额。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查,评审当天,因 B 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原评标委员会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材料,B 供应商予以提供。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合理,予以采纳。该程序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但因本项目为设备及配套试剂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未充分考虑到项目后期试剂采购、维护、保养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招标采购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 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 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四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

全生命周期成本, 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案例三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除设置区间分值外,还需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且不得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发行项目” ,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服务方案(10 分):方案全面, 合理可行(7— 10 分) ;方案全面,较为合理可行(3—7 分) ;方案基本可行(0-3 分);没有此项描述的不计分。”同时评审 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A 供应商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不清晰未量化,不符合项目需求特点,遂提起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评审因素未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未细化且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查,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文件评审因素服务方案设置了区间分值,但未根据采购需求设定明确的量化指标,且评审因素规定“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理解程度综合对比打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规定。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 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四

【案例要点】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而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上传 至相应指定位置。但此非实质性问题,不得因此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基本案情】

投诉人 A 供应商参与了 xx 单位材料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需上传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后果自负。”后该项目中标人 B 供应商在信 用中国平台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错误上传至法人信用承诺中。A 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B、C、D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平台上传的承诺书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却顺利进入评标环节,有失公正。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经调查,关于投诉事项 1,B、C、D 供应商虽将投标人信用承诺和委托代理人信用承诺上传至法人信 用承诺里,但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法律依据】

1.《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事项不成立。

案例五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编制中, 价格分值应严格依据项目类别进行设置,如为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基本案情】

投诉人 A 供应商报名参加代理机构组织的“xx 服务项目”,对采购文件分值设置和项目属性提出质疑,因不满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设置价格分值 10 分,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本项目属于货物项目,非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即价格分值最低 30分。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虽采购人称,该项目以服务立项,项目名称是 “xx 服务项目”,该项目属于服务项目,但经财政部门查看该项目采购内容清单,采购设备金额占到采购项目总金额的 70%以上,该项目应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价格分值应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重新论证后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2.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 年版)》(陕政办函〔2020〕98 号)

一、集中采购目录主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有关分类和采购项目的属性特点采用列举法的方式形成.其中, 字母 A、B、C 分别指货物、工程和服务,每 2 位数字为一级编码, 本期目录末级方式列举具体的采购品目。采购项目的所属品目按照主要产品或核心产品确定,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

的原则确定。


案例六

【案例要点】

供应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不得因其影响供应商投标。

【基本案情】

A、B 供应商同时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 “XXX 改造项目”, 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与正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并在标袋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外封套应写明:供应商的全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未按规定封装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不予接收。”项目现场开标时,B 供应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以及电子文件未密封于一个标袋中,而是分别密封包装。

中标结果显示 B 供应商中标,A 供应商认为其响应文件密封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未执行磋商文件要求,遂提起质疑,并因不满质疑答复,提起投诉。

【处理理由】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B 供应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以及电子文件确未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分别密封包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该响应文件由被投诉人签收,情况属实。

其次,磋商文件的该项要求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

因此,B 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情况属实,但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密封方式的要求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不符之处。

【处理结果】

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案例七

【案例要点】

供应商名称变更后,若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则可以认定使用变更前名称的业绩同样有效。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与了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 “XXX 单位项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规定:“投标人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以 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每提供一份业绩得 2 分,最多 8 分。”后该项目由 B 供应商中标,A 供应商在被 告知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后,认为其系业绩等被不合理扣分导致未能中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A 供应商得分较低,评审结果不合理,其业绩等分数应得满分。

【处理理由】

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后认为, A 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五份业绩,其中所附四份业绩的公司名 称为 C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另附有 C 供应商变更为 A 供应商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文件,故认定 A 供应商提交的业绩均有效。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剩余合格供应商不符合法定数量,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 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八

【案例要点】

资格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除国家实行强制准入管理的情形外,采购文件不应将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基本案情】

A 供应商参与了 xx 服务项目采购,该项目磋商文件资格条件为:供应商营业范围须包括某类设计业务。A 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后,认为该资格条件具有歧视性,遂提出质疑,又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将营业范围设为资格条件,排斥了具有实质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投诉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请求对磋商文件修改。

【处理理由】

经当地财政部门调查,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 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 文件。本项目磋商文件资格条件营业执照罗列的该类设计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其他需前置审批许可经营的事项。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A 供应商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了其具 有履行本项目服务能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足以证明其符合本 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磋商文件以营业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合同履行无关,具有排他性,歧视性。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因本项目未确定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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